清代小说。见蒲松龄《聊斋志异》第十卷。写东昌卞氏,业牛医,生一女名叫胭脂,才姿惠丽,在家待字,与对门王氏结为闺友。一日,见一少年白服裙帽,自前面过,女意动。王氏告诉此为南巷郡秀才秋隼,因丧妻故衣素,并答应为其作媒。过数日,女因相思染病,王氏直言曰:“果为此。令其夜来一聚,可否?”女未答应。王氏回去与其姘夫宿介说知此事,宿喜有机可乘。次夜,越墙而人,扣女窗。女惊问:“谁人?”宿答:“鄂生。”女曰:“郎果爱妾,当速遣冰人;若言私合,不敢从命。”宿假作答应,苦求一握玉腕为信。 女不忍过拒,用力启窗。宿强抱之求欢,女坚拒仆地。宿无奈,改求信物,女不许。宿捉女足,解下绣履而出。宿又越王家投宿,及卧,摸自身上,鞋履已失。后寻觅未见,遂将事情经过告诉王氏。那夜巷中有毛大者,游手好闲,在王氏窗下,拾得女鞋,并窃听宿介所言,才知为胭脂之物。逾数夕,毛怀履人卞家。因误入卞翁住舍,翁怒操刀直出,妪大呼,毛大不得脱,就夺刀杀翁逸去。妪发现墙下有绣履,逼问胭脂,女哭而实告之。她不忍连累王氏,只说鄂生自至而已。天明,讼于邑,官立即拘捉鄂生。鄂年仅十九岁,涩如处子,上堂惟有战栗,被屈打成招。后至济南府复审,府尹吴南岱觉其中有冤,经探问知道当时胭脂旁有一妇人王氏,经提审讯,逼使王氏供出,此事曾与奸夫宿介言过。再传宿介,宿供言得履之事,被定为杀人罪。 再审中从王平日里来往中知有毛大等三人,时来她家挑诱。公连拘三人,至城隍庙,命裸身面壁,云:“杀人者,神会书其背。”少顷,换出检验,指毛大曰:“此真杀人贼也。”因公事先使涂灰于壁,又以烟煤擦其手。毛大恐神来书背,故将背紧靠壁边,出来又以手遮背,故背有灰烟色。经严刑拷问,才尽吐其实,此案才了,公为鄂生、胭脂作媒,结成夫妻。判书中所云:“开户迎风,喜得履,张生之迹……夺兵遗绣履,遂教鱼脱网而鸣锣。”“莲钓摘去,难得一瓣之香,限敲来,几破连城之玉”等等,均表明此为一对绣履引起的命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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